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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下文資法初審 竊占處5年以下徒刑

中國時報【吳垠慧╱台北報導】

台灣首部針對水下文化資產擬定的法案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》草案,昨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,內容明確規範凡於中華民國內水、領海內發現水下文化資產,除私有或外國國家船舶、航空器外,均應視為國有財產;若有竊取、竊占、毀損等行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罰金新台幣20萬以上、1000萬以下。

台灣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,過去卻無專法可依循,本法若完成三讀,由總統頒布正式施行後,將是我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的主要依據。水下文化資產指的是在水下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考古、藝術或科學等價值,與人類生存有關的資產,包括場址、結構物、建築物、器物及人類遺骸、船舶、航空器等。

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,文化部2006年起委託中研院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,截至2015年6月,發現的具體目標共79處,其中已確認沉船者有15處,列冊追蹤有4處,分別是載有大量磚瓦青瓷的清代木船、1892年從上海到香港遭遇颱風觸礁沉沒的英國籍S.S. Bokhara商輪、甲午戰後編入日軍艦隊的清廣東水師巡洋艦「廣丙艦」,以及日軍二戰期間的運輸艦「山藤丸」。

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指出,國安單位、國防部等對水下文資需列冊公開有疑慮,文資局局長施國隆表示「具體座標不公開」,未來若需與中國大陸合作,也會特別注意文書處理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水下文資法初審-竊占處5年以下徒刑-21500691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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